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第二十九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 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 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 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 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 第三十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 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 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 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 不办理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