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市内户口迁移,第二十九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与房、地 产权利人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具有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父母关系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以该房屋为实际居住地的.经权利人或者承租人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房、地.产有多个权利人的 权利人之外的人员户口迁入该房屋所在地址应当经全部权利人同意,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户口迁入、第三十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 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 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 第三十一条。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因居住地发生变化。户口应当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二条、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第三十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被本市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录取的 户口不迁入大中专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第三十四条 单位集体户口和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入家庭户,对具备落户家庭户条件的社区公共户口人员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其办理户口迁移,对不办理或者无法通知的 可以将其户口迁入家庭户,第三十五条.随女军人报出生的婴儿.户口不得在本市迁移。但婴儿的父亲或者母亲成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的除外,第三十六条。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因合并,搬迁等原因。提出集体户迁移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凭该单位合并,搬迁的有关材料。办理整户迁入,集体户内无人员的。该集体户注销,公安派出所对丧失设立条件的集体户 不办理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