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恢复户口 第四十七条,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第四十八条,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本人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军人被部队或者军事院校退兵、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四十九条,被判刑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被监外执行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公共户申报户口、第五十条 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五十一条、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条件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可以在本市其他可供落户的地址内申报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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