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一节 注销户口。第四十三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户主 近亲属.居村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持相关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超过半年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取得相关死亡证明材料确认公民死亡后,及时告知户主.近亲属,居村委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注销户口 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近亲属 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具有军籍的、本人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或者军事院校提供的名单注销其户口.第四十五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自行取得香港,澳门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自行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本人应当持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 近亲属,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 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可以注销其户口。第四十六条,出国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告知本人。近亲属 户主或者集体户口协管员 拒绝注销户口或者告知后一个月内仍未办理注销户口登记的 可以注销其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