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适用本规定。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委托职权时。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市.区 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材料、应当允许其查询.第六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应当事前向其告知、说明做出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第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方便 快捷,优质的服务.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 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参与权 并为其提供便利,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损害最小的措施.第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 应当遵循信赖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