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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听证、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节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理决定的作出应当举行听证的、二。有重大事实争议需要解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机关认为确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第五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第五十五条、与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五人的 应推选一至五名代表参加听证、举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听证、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参加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陈述意见.二。举证和质证.三,经主持人许可.询问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四.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 第五十七条.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工作人员中指定人员担任。主持人与调查人员应当属于不同的工作机构 不得兼任.行政机关设有行政复议机构或者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主持人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担任,第五十八条、主持人应当以中立,公正的立场主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听证的进行、二.就事实或者法律问题。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并可要求其提出证据。三.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委托相关机关进行必要的调查,四,通知证人。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 五、许可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发问或者发言.六 为避免程序延滞,可以禁止当事人或者其他参与人的无关或者重复发言。七、对严重妨碍听证程序正常进行者,应当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退场 八,由于当事人不到场或者中途退场的、决定听证的开始,延期.或者终止听证,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如期举行听证的,依职权或者依申请,中止听证,十 认为有必要时,于听证期日结束前,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十一 采取其他为保证听证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主持人依前款第十项决定继续听证的期日及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第五十九条,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会的记录以及其他听证会有关的事项,记录员应当对听证过程作准确 全面的记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不得采取欺骗,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听证主持人不得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与人单方接触,采取欺骗 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操纵听证结果的 听证无效 应当重新听证.重新听证的 应当重新指定听证主持人。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通知,通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进行预备听证的,还应当载明举行预备听证的时间和场所、三。主持人的姓名、所在部门.职务,四,听证的主要程序。五、缺席听证的法律后果,六,听证机关。七,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申请,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但应以有正当理由为限。行政机关变更听证期日或者场所的 应依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六十三条。听证开始时 由主持人核对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询问当事人是否对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由调查人员宣读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该行政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举行了预备听证的、由主持人宣读所整理的案件的争议点、第六十四条,听证分调查,辩论两个阶段进行 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调查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内容和纪律,三,经主持人许可 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言、四,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出示证据、进行质证、五,主持人询问证人 鉴定人.六。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发问 七,主持人询问调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辩论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调查人员发言。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发言、三 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四。各方展开辩论。调查人员,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依次最后陈述意见,第六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一.主持人的姓名 部门。职务。二。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三.调查人员的姓名 部门,职务、四 听证的时间、地点。五。听证是否公开进行、不公开进行的理由。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及提出的证据.调查人员的陈述,七,证人 鉴定人陈述的主要内容、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声明异议及主持人对异议的处理,九、其他必要事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时提出的书证,物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作为听证笔录的附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即时向主持人提出 主持人应当将异议附记于笔录中,听证笔录应当由相关人员当场阅知、经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相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 应当记明事由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程序终止、并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说明,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第六十七条,听证结束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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