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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简易程序 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适用本节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可以依职权采用当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等简便方式、当事人书面向行政机关陈述意见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第七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 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定的事实 以及作出决定的依据.时间.地点。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 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七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除当场作出外,应当自行政处理程序启动之日起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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