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行政指导。第九十五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 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通过指导,劝告、建议等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非强制性行为 第九十六条。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从技术,政策。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当事人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情形、第九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遵循适度可行,及时灵活,自愿选择和信赖保护等原则.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指导的过程中 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接受行政指导,并不得因当事人拒绝接受、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第九十九条.行政指导采取以下方式实施.一。业务技术指导和帮助,解答咨询。作出说明,二,协调,调和.斡旋.三,劝告 劝诫。劝阻.说服.四.建议 提示、提醒 参考性意见 五,赞同,倡导,宣传,示范。鼓励。激励、六.指导性规划.指导性计划,七,行政纲要.政策指南.八 其他指导方式 第一百条。实施行政指导 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 但当事人要求书面形式的 行政机关不得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载明指导对象 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零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询专家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基础上实施行政指导 提高行政指导的科学性 第一百零二条.行政机关实施重大行政指导,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 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第一百零三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其全面说明行政指导的理由、依据,实现方式和预期结果等相关内容。第一百零四条,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陈述理由,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对此应当记录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