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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地震影响3。2.1,构筑物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或按本规范第1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设计地震动参数表征 3。2 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 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构筑物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3 2.3,特征周期应根据构筑物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3,2.4 我国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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