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场地和地基基础3,3、1 3。3,2,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 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 甲类 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 3,3、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 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在、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3 3,5 本条第1,2款 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 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3,3,6,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