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场地和地基基础3,3,1.3.3、2。在进行工程规划.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工程地质勘探时、均应按本规范第4。1 1条的规定对工程场地进行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的综合评定与划分.除丁类外,提出避开不利地段和不在危险地段建造构筑物的要求。甲类、乙类构筑物。严禁建造在危险地段,丙类构筑物不应建造在危险地段。这是汶川和玉树地震所证实的 第3,3。2条为强制性条文,3.3 3、3,3、4,这两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的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基础上的补充规定,历次大地震的经验表明,建造于,类场地的类似构筑物的震害较轻。所以对甲类。乙类构筑物不要求提高一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在。类场地的丙类构筑物 仅允许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但不得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抗震措施中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还包括概念设计要求和地基基础等方面的要求。本规范中所有构筑物在抗震设计时,仅允许降低或提高一次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要求、不得重复降低或提高、如丁类构筑物已允许降低抗震措施要求,不能再次降低抗震构造措施,类场地上的类似构筑物地震破坏明显加重,所以对。类场地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各设防类别的构筑物、除有关章节另有具体规定外.要求分别按8度和9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如概念设计中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 3、3,5、本条第1、2款、对一般体型不大的构筑物均可满足要求,但对于大型构筑物若不满足要求时,可通过地震作用下的地基变形和结构反应分析确定地基 地上结构的抗震措施。3。3、6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地震中,地质灾害对建,构,筑物的危害突出,因此对山区场地增加有关边坡稳定性和边坡安全距离等的原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