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地基基础计算6.3 1.转炉基础设计时应考虑下列各类荷载和作用。1,永久荷载。主要包括以下荷载,1.基础自重及耳轴墩墙的保护设施自重。2。炉体及附属设备自重 3,转炉托圈温度变形产生的水平推力 4.支承在转炉基础上的厂房柱,平台柱传来的永久荷载 5 基础底板上的填土.地坪及地坪上的设施自重 2。可变荷载,主要包括以下荷载,1。炉中钢水和渣重 2,正常冶炼设备动荷载 应取电动机启动。制动时的动荷载、应分别考虑转炉绕耳轴正向及反向转动两种情况.3.钢水激振力,吹氧工作时的钢水扰动力,应考虑可沿耳轴标高处水平360 范围内任意方向作用。4,顶渣荷载,清除炉口结渣时产生的动荷载,不得与炉中钢水荷载同时组合、5,事故荷载。冻炉和塌炉时产生的动荷载。6 支承在转炉基础上的厂房柱,平台柱传来的可变荷载。7。钢包车.渣罐车荷载,钢包车、渣罐车内钢水和渣重与炉中钢水和渣重不同时参与组合,3.地震作用,按本规范第6.3.7条的规定考虑。6。3,2、转炉基础设计时、应按表6 3,2所列各种工况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的最不利组合 各种工况应考虑的荷载以及基本组合的荷载分项系数。可变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及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6 3。3、转炉基础设计时。所采用的荷载效应最不利组合与相应的抗力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按地基承载力确定转炉基础底面积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及其布置时。基础或承台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采用表6、3 2所列各种工况时的最不利组合值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6,4条的有关规定.采用天然地基或人工复合地基时 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正常冶炼工况时.基础边缘最小压力与最大压力的比值不应小于0,25,2、其他工况时,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2,在确定转炉基础底板厚度,基础各部位截面尺寸。计算配筋和验算材料强度时、应按本规范第3 6。7条的规定。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采用相应的分项系数 按表6、3。2所列各种工况中的最不利组合值进行设计。3,转炉基础的地基变形计算应按本规范第3、6.5条的规定、采用正常冶炼工况时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考虑厂房柱传来的风 雪荷载。地基变形计算值应符合本规范第6、1。4条的规定、表6、3、2,转炉基础各种工况的荷载组合表 注.1,表中.为考虑 为不考虑。2,由永久荷载控制的组合,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取1,35.3。厂房柱。平台柱传来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准永久值系数及基本组合的分项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取值 6.3 4、转炉基础宜按弹性地基采用弹性理论分析或有限元分析确定其弹性应力分布。可根据应力图形的面积确定所需的配筋量和布置,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验算混凝土的强度 6.3,5、当转炉基础底板刚度较大且具有实际工程经验时,可采用下列简化计算方法,1。基底压力按直线分布.2.转炉基础底板按倒置板计算 3.转炉耳轴墩墙按偏心受压构件计算 6,3 6.当多座连续并列布置的转炉采用联合筏板式基础时。基础筏板宜按弹性地基板计算 当同一筏板上的多座转炉分期建设时 应考虑预留空置部分的不利影响,6。3.7,在抗震设防区的转炉基础应进行地震作用下的地基抗震承载力验算和基础截面抗震验算.抗震验算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考虑下列地震作用.1 炉体及附属设备自重和炉中钢水及渣重由于地震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2、转炉耳轴墩墙的地面以上部分及其隔热保护设施的自重由于地震产生的水平地震作用,3、支承在转炉基础上的厂房柱及平台柱传来的地震作用.2、转炉基础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3。转炉基础抗震验算时 应分别按正常冶炼和吹氧两种工况进行荷载效应的地震组合、并采取最不利组合值,4,采用天然地基的转炉基础,在地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的荷载效应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5.转炉基础截面抗震验算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荷载分项系数和组合值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永久荷载以及炉中钢水和渣重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2.但当荷载效应对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应采用1,0.2 水平地震作用的分项系数应采用1。3。3,除炉中钢水和渣重外的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组合值系数应采用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