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高炉基础4.1.一般规定4,1。1。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据此。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 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4、1。4,原 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 0015。其后的上海市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和DGJ,08、11,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见表2,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表2,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DGJ 08,11。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其量值均很小。表3 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对于布置合理。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 覆盖面也较窄 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