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炉基础4、1,一般规定4、1 1.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 新建高炉的准入条件为有效容积必须达到1000m3及以上,沿海深水港地区建设钢铁项目,高炉有效容积必须大于3000m3,据此。本章系针对有效容积为1000m3及以上高炉基础设计制定 不适用于有效容积小于1000m3的高炉基础设计。4,1 4。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 74曾规定高炉基础的倾斜容许值为0,0015、其后的上海市、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J。08、11.89和DGJ 08。11.1999均对高炉基础中心沉降量和倾斜容许值作出了规定、同时给出了两例高炉基础实测变形值 见表2。表中4063m3高炉的实测变形值远小于容许变形值.255m3高炉的实测值与容许变形值相近 表2 上海市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89。DGJ。08,11.1999容许变形值和实测变形值.随着高炉炉容的增大 以及装备水平和冶炼强度的提升,对高炉基础沉降和倾斜的限值也应越加严格。表3为2座3000m3级和3座4000m3级高炉的基础沉降和倾斜实测值.其量值均很小,表3 高炉基础沉降倾斜实测值。由于大型高炉基础的荷载很大 对地基基础方案确定的控制因素往往是很高地基承载能力的要求.对于布置合理.选型恰当的高炉基础,当地基承载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地基的变形值一般很小,经综合权衡上述情况 并考虑到现有沉降观测资料数量较少,覆盖面也较窄,为与设计现状相协调衔接,本条在表2容许变形值的基础上向适当偏严调整.规定基础平均沉降允许值为200mm、基础倾斜允许值为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