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 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应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3.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采用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钢结构工程见证取样送样的检测应由检测机构完成、3.0。3。钢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等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3 0.4,钢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1、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应按本标准14,0。2条的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见证取样送样,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3.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 子分部、工程分别进行验收。钢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的规定执行 钢结构分项工程应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其各分项工程检验批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划分。并应经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3,0。6、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必须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 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且最大值,或最小值 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3。0,7,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满足本标准质量要求,2,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0。8、当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 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经返修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经法定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钢结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