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生产和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进场批次,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为若干检验批 3,0,2,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相关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本规范第10.1节规定的结构实体检验.3、0,3。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所含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验收记录检查.3 0.4.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包括实物检查和资料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一般项目当采用计数抽样检验时 除本规范各章有专门规定外,其合格点率应达到80 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3.应具有完整的质量检验记录,重要工序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3,0.5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 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0 6、不合格检验批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 构配件 器具及半成品检验批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2,混凝土浇筑前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返工。返修 并应重新验收、3.混凝土浇筑后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0.7,获得认证的产品或来源稳定且连续三批均一次检验合格的产品 进场验收时检验批的容量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扩大一倍,且检验批容量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 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0。8,混凝土结构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应按进场批次进行检验、属于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批材料、构配件。器具及半成品。可统一划分检验批进行验收,3,0,9,检验批、分项工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