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容量与公共开放空间第十二条,建筑容量、一 在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中。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二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以已批准的控规为依据进行规划,若该地块暂无控规,则必须先做控规,建筑容量控制按表7 执行,实行建筑总量控制指标.表7,建筑总容量控制表、注.在不超出建筑总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表8 9。的规定适当调整。三,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 批准的有关规定或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定或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且周边地块已开发完成的 其建筑容量控制.应按表8 9,执行、表8、一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1 FAR,容积率,D。建筑密度、GAR.绿地率。2.容积率 建筑密度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 表9。二类地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控制指标。注,1、FAR,容积率。D 建筑密度 GAR、绿地率,2 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 绿地率为下限,四,表7,8,9,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 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 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五 对未列入表7、8。9,的科研机构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7,8 9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六、市中心区。副中心区.区级中心地段.其建筑容量可以根据城市规划的具体情况按同类控制指标适当上浮5.10 七,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或加层,八.零散地块开发时.地块的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10、的规定。表10。开发地块最小面积指标,备注,混合用地取较高值作为标准.零散地块面积不足表10、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 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危房改造及土地权属等现状用地情况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难以达到上述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公共开放空间.一、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单位建设用地内、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的广场。绿地 通道,停车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包括平地。下层式广场和屋顶平台,提倡建设单位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设有公共开放空间的地块。其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3,最低净空高度不小于4.米,4,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 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4,5,米以内,含,4、5.5、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其开放地面层,6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7.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 并交有关部门管理 8,常年开放 且不改变使用性质.二,市区内的建设用地为全社会公众无偿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化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11 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百分之十五 注。仅能为居住区居民使用的开放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不给予相应的建筑面积奖励,表11。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计算方法详见附录三,三.在建筑物内部,包括首层。其它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对外开放的全天候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四.建筑物沿街地面首层开辟骑楼时,骑楼净高不应小于3,6米、步行通道最窄处净宽不应小于3 5.米。骑楼地面与人行道高差宜控制在10。厘米以内.无人行道时应高出道路边界处10。20、厘米 并应有防撞和安全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骑楼底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