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一,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八类设施,二。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符合表15。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5,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下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三、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电 社区服务,行政管理与商业服务等功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表15.居住区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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