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动。力13,1.一般规定13 1,1 锅炉房,压缩空气站及其管道系统设计方案应根据安全,环保及节能减排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13,1,2,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的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3,1,3、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厂区所在地区供热规划确定,宜采用区域集中供热或工厂余热,外部供热不能满足所需热负荷时,可自建锅炉房 13、1,4、木浆粕和竹浆粕工厂应设置余热发电机组.热电车间应靠近碱回收车间布置、13,1。5 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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