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区域构造稳定性5、2,1,区域构造稳定性问题是关系水利水电工程是否可行的根本地质问题 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作出明确评价,本条规定了区域构造稳定性评价的内容,区域构造背景研究是评价所有工程地质问题的基础工作、也是地震安全性评价中潜在震源区划分的基本依据之一。断裂活动性问题是评价坝址和其他建筑物场地构造稳定性以及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依据.也是关系建筑物安全的重大问题。所以本阶段要求对场地和邻近地区的活断层作出鉴定。地震动参数是工程抗震设计的重要依据 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确定工程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5 2,2。本条内容主要根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进行修订。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改包括 将原规范区域地质构造背景研究范围由300km改为150km 将区域构造调查范围由原来20,40km改为25km 明确引调水线路区域地质构造研究范围为50,100km 其依据是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工程沿线地震动参数区划的工作经验,5,2。4。关于活断层的判别标志与原规范相比基本一致.仅将原规范中的 最后一次错动年代距今10万.15万年,改为10万年以内,5。2、7,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近几年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和条例,如、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01年。等.在此基础上各地方又相继颁布了一些地方法规、都对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范围作了界定、本条内容在原规范基础上作了适当修改,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中有关水工建筑物级别确定的有关规定.对于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2级建筑物等级可提高一级.根据.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 对1级壅水建筑物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可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一度作为设计烈度,因此、本次修编时将原规范第4。2.8条第2款有关内容。对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坝高为100,150m的工程,当历史地震资料较少时、应进行地震基本烈度复核 改为 对50年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土石坝坝高超过90m.混凝土坝及浆砌石坝坝高超过130m的其他大型工程,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增加了、50年超越概率10 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10g地区的引调水工程的重要建筑物,宜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引调水工程的单项重要建筑物.至于引调水工程是否需要全面做地震安全性评价.则未做硬性规定。5,2,8。本条从区域构造稳定性观点出发 提出了坝址选择应遵守的三条准则 这是基于水工建筑物抗震安全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