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下水资源保护 原规范本章有关条文中所涉及到的地下水人工补给.不论为何目的而施。不外乎都是促使地下水产生量和质的变化、而且是一项必须与环保密切结合的工作、所以严格地说.此项保护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的工作应属环保工作范畴 不应是供水水文地质勘察任务的范围,鉴于此,本规范未再列入这方面的内容,11,0.1。水源的勘察和水源的保护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水源的保护实质上是属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所以,从勘察地下水源开始.就必须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问题.并尽量避免或解决这些问题 由于过去仅从局部考虑.出现过量开采地下水、导致不少地区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地下水水质污染等,因此,对地下水的勘察,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强调、全面规划.合理开采,开源节流。化害为利 的原则。11。0.3.在已采水源地的邻近地段勘察新水源或扩大已有水源时,只有在寻找到新的补给量,或原有补给量还有剩余,时才能建立新水源或扩大已有水源。避免形成袭夺同一补给量的格局,11.0.5.勘探工作是对天然地层的一种、破坏.俗称开了许多 天窗。而使得水质优劣不同的地下水发生联系。甚至成为人为污染地下水的、捷径、据此。本规范强调应认真做好井.孔的止水或回填等工作。11,0、7、为了做好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对地下水动态的长期观测,尤其是水源地投产后.进一步开展地下水动态的长期观测工作 不断积累资料,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显得更为重要 过去。这方面的工作一般只是建议生产部门去作,结果是有些生产部门往往只顾使用 未对地下水动态进行观测.因此,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关系 共同做好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工作,应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