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 1,余热发电应利用水泥生产工艺不再利用的余热,3.0,2、余热发电工程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余热发电工程不应影响水泥生产正常运行,2,余热发电工程不应提高熟料可比综合能耗和降低熟料产量,3.余热发电工程宜在水泥生产线达产稳定运行后、对运行工况进行热工标定或调查后实施,4,当与水泥生产线同步建设时.废气参数可按已投产。条件相近的余热发电系统参数与水泥工艺设计参数确定 5.原有水泥生产线增加余热发电系统时。应核算生产线中相关设备能力,3、0.3.余热发电设计指标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余热发电设计指标,3 0,4。余热发电系统自动化控制水平不应低于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系统的相关工艺参数应与水泥生产线控制系统进行通信,3、0.5。余热发电系统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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