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余热利用13.1、一般规定13,1.1.生产工艺系统和建筑物内冷热源应优先利用玻璃熔窑烟气余热,13、1 2、玻璃熔窑烟气余热蒸汽量达到余热发电要求时、宜用于余热发电,13.1,3,当余热产生的蒸汽超过全厂生产和生活需要但又不足以发电时,可利用蒸汽拖动空气压缩机、水泵等设备,13、1.4,余热产生的蒸汽可作为动力源,选用溴化锂机组集中供冷 13.1.5,熔窑,退火窑排出的热风可用于熔窑助燃风或用于供暖、原料烘干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