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班车客运经营权 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二 强迫旅客乘车、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十五条。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经营,按照公布的时间发车,不得随意变更线路、班次或者停靠站点。第十六条.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 且途经的农村公路符合安全通行农村客运车辆标准的。可以开行农村客运班线、农村客运可以采用区域运营,循环运营 专线运营.公交化运营等方式、第十七条.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承运前与包车人签订包车合同并随车携带.并在起运前核实包车的真实性。发现与包车合同不符的。应当中止运输,客运包车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客运包车经营者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不得擅自从事班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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