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第二十三条.取得直通港澳营业性车辆指标使用权的企业 持相关批准文件向省商务,口岸、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实现直通港澳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指标,车辆、人员,运输量等信息互联共享.第二十四条 从事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的车辆 在内地运行期间应当遵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起、终点均在内地的道路运输经营,直通港澳客运车辆不得在出入境口岸内地一侧接驳,转运旅客、不得随意设点 增班和延伸线路运行,直通港澳客运车辆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直通港澳客运标志牌、第二十五条、经营直通港澳班车客运的、应当进入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准的场所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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