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三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经营许可证,公布维修工时单价。维修工时定额.收费标准和服务承诺、第三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编造维修理由误导消费 二、虚列维修项目 三、使用假冒伪劣配件、四 擅自改装机动车,五 承修已报废。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机动车 六。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第三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应当符合交通行业技术要求、第三十四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维修质量检验的标准。规范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证明 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者,维修质量检验经营者应当建立检测、检验档案 并保留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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