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 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 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 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 二 允许装载禁运 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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