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 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 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 三 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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