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道路运输站场、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建设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功能定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应用信息化技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营信息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进站乘车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三,允许无证经营车辆进站经营,四。允许超载车辆出站,五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载客出站,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客运车辆未能按时发车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维持候车秩序.协助承运人安排滞留旅客。道路旅客运输站场对出现旅客严重滞留的,应当立即采取疏运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三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二、允许装载禁运.不符合要求的限运物品的车辆出站场。三 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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