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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 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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