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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十四条、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 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 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 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 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 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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