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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 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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