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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业,主,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 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 赠与 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 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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