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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一节.业。主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 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 的管理和使用,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 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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