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ode。for,engineering,geological.investigation of 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GB。50487.2008,202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08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经此次修订的原条文同时废止,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 并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3年1月5日局部修订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开展.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局部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8。59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487,2008进行局部修订,本次局部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1,将.喀斯特,改为,岩溶 碳酸盐岩地区。改为、可溶岩区,非碳酸盐岩地区,改为。非可溶岩区 2,在原附录C 喀斯特渗漏评价.中增加了岩溶水文地质常用分类和岩溶水连通试验的内容 附录名称修改为附录C。岩溶渗漏评价,3 在附录D 浸没评价.中增加了地下水壅高计算、解析法、常用公式,4,在附录E,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取值,中增加了土体渗透系数地质建议值的内容、5,在附录F.岩土体渗透性分级,中增加了岩土体渗透结构类型划分的内容.附录名称修改为,岩土体渗透性分级及渗透结构类型划分、6、在附录R,特殊土勘察要点、盐渍土中增加土壤盐渍化类型划分 土壤盐渍化程度分级和干旱荒漠地区耐盐性较强作物土壤盐渍化程度分级的内容 7,新增附录Y,渠道渗漏量估算方法、8。新增附录Z,非可溶岩区渗漏评价,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送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 邮政编码,100120,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参编单位,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吉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司富安,李清波。张小宝。任增平,董存波,吴伟功.赵振海 戴其祥.王瑞库.主要审查人 王志强。陈德基。朱建业 高玉生.刘明寿、宋宝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9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公告。现批准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87,2008。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5、2。7。1。5、6.2。2,1,4,6 2.6 5.6 2 7、6,3,1.2 6,4.1.2.3,6、5、1、2。3 4 6,8、1、4.6。9,1。4.7,11、6,19,2,2 3。9。4 8,1。2,条 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 2004,67号。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1996,626号,的规定、水利部组织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总结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以下简称原规范,颁布以来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的技术.方法和经验、对原规范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 本规范共9章和21个附录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招标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施工详图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地质勘察等 对原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原规范的章节结构进行了调整.2 增加了术语和符号一章,3、增加了招标设计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4,增加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工程地质勘察.5、增加了引调水工程、防洪工程 灌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移民新址的工程地质勘察、6,增加了附录B,物探方法适用性.附录J,边坡岩体卸荷带划分,附录M,河床深厚砂卵砾石层取样与原位测试技术规定,附录Q、岩爆判别 附录R 特殊土勘察要点.附录S、膨胀土的判别 和附录W,外水压力折减系数.7.删除了原规范中有关抽水蓄能电站勘察的条款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 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水北方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长江岩土工程总公司、武汉,陕西省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新疆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南省水利勘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科学院,长江勘测技术研究所 成都理工大学 主要起草人 陈德基 司富安、蔡耀军。高玉生.郭麒麟.路新景,张晓明,徐福兴.鞠占斌。蔺如生,汪海涛,孙云志.赵健仓,颜慧明.余永志、李会中、马贵生,黄润秋.刘丰收,吴伟功。魏迎奇.周火明。宋肖冰。苏爱军,李彦坡,边建峰,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