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极限状态设计4 3。1.对本标准第4,2,1条规定的三种设计状况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进行极限状态设计.1,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2.对持久设计状况 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3,对短暂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对偶然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4、3、2 水工结构设计应根据在不同设计状况下。对可能同时出现的作用.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作用组合 并应采用各自的不利组合进行设计。4,3 3,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设计状况采用下列作用组合.1。基本组合应用于持久设计状况或短暂设计状况,2 偶然组合应用于偶然设计状况.在每一种偶然组合中.应只考虑一个偶然作用。4,3.4 对于偶然设计状况、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1.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应按作用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主要承载结构不致丧失承载能力。2。在主要建筑物偶然设计状况下 次要水工建筑物和主要水工建筑物的非主要承载结构产生局部破坏时.不得影响主要水工建筑物主要承载结构的安全、4,3 5,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 应采用标准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 4、3.6.在结构可靠度分析时,应将作用和材料。地基、围岩的性能及结构的几何参数等作为基本变量,将计算模式不定性等作为附加变量、4.3,7,基本变量应作为随机变量 基本变量统计参数和概率分布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4 3、8,在结构可靠度分析时,也可将结构的作用效应或结构抗力作为综合的基本变量.4 3.9。结构的功能函数Z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g。结构的功能函数 Xi i 1.2.n。基本变量和附加变量。4。3,10、结构的极限状态应按下式表达的极限状态方程确定 4.3.11,结构按极限状态设计应符合下式要求.当仅有结构抗力和作用效应两个综合的基本变量时,应符合下式要求,式中、R、结构抗力,S。作用效应,4,3 12、结构的可靠度和可靠概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结构的可靠度宜采用可靠指标β表达,可靠指标β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1.标准正态分布函数的反函数、pf.结构的失效概率,2,结构的可靠概率ps按下式计算,式中、ps.结构的可靠概率,4,3,13,结构的可靠指标宜根据基本变量和附加变量的平均值、标准差及概率分布按本标准附录B,1进行计算,4,3 14 与结构的各种设计状况和极限状态相对应的结构可靠度设计水平应达到规定的目标可靠指标 目标可靠指标应根据现行各类水工结构设计规范可靠度校准结果、结合正常设计与施工的结构可靠度分析和运行经验,并应经安全与经济的综合分析确定,结构可靠度校准与目标可靠指标的确定可按本标准附录B。2进行,4 3.15.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的目标可靠指标应按结构安全级别 设计状况、破坏类型分别给出。对同一结构安全级别的结构。短暂设计状况和偶然设计状况的目标可靠指标可低于持久设计状况的目标可靠指标 第二类破坏的结构目标可靠指标应高于第一类破坏的结构目标可靠指标。4.3,16,结构构件宜根据规定的可靠指标,采用由作用的代表值。材料性能的标准值。几何参数的标准值和各相应的分项系数构成的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水工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持久设计状况的目标可靠指标βt不应低于表4,3.16的规定、有条件时也可按本标准附录B,3的规定 直接采用基于可靠指标的方法进行设计,表4.3。16 水工结构构件持久设计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目标可靠指标βt4.3,17 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目标可靠指标可根据不同结构的特点和工程经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