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 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 水文地质,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 1 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 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 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 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 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 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 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表3.1,7,厂址分类3 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 拍摄岩芯彩照.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 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