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水工构筑物8,1。一般规定8,1 1.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阶段勘察,初步设计阶段勘察。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和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进行,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深度。应与设计阶段相适应,水工构筑物工程建造阶段勘察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8。1、2,勘察工作内容,方法和工作量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1、建,构,筑物安全等级,工程规模及结构特点等 应重点考虑水工构筑物与核安全的相关性.2.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的复杂程度及研究程度、3,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要求.4.当地类似的工程建设经验。8.1.3,核电厂水工构筑物应根据与核安全的相关性、划分为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和常规水工构筑物 8、1,4。核安全相关水工构筑物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相应条款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勘探点间距应取本规范第8、2节,第8,7节中相应规定的较小值,勘探孔深度应取较大值。2,施工图设计阶段勘察应进行单孔波速测试。必要时可布置跨孔法测试、应至少有1个波速测试孔进入中等风化基岩或剪切波速大于700m,s的地层3m.3,对土质地基应通过室内试验提供土的动态力学参数 4、岩石室内试验应提供静态和动态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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