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 1 一般规定3。1,1,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应按照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 地质构造,水文地质 不良地质作用与地质灾害等岩土工程条件、提供岩土参数。对场地和地基的适宜性以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3,1,2.核电厂岩土工程勘察 应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勘察技术方案,编制勘察工作大纲 综合采用各种勘察方法手段进行勘察,3 1。3。核电厂建筑场地可分为核岛地段.常规岛地段 水工构筑物地段、附属建筑地段。并应按各地段的建、构.筑物特点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3 1,4.核岛及其他核安全相关建 构.筑物场地各阶段勘察均应有实物工作量、3,1。5,岩土工程分析应贯穿于岩土工程勘察的全过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在岩土工程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同勘察阶段的要求,分别对厂址方案.地基基础方案以及设计.施工需要的岩土参数等作出分析,论证及建议.3 1,6。对岩土工程条件复杂的场地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门察,并提出原位测试或原体试验.施工检测,工程监测等专项方案和建议.专门勘察可不受勘察阶段的限制,3,1.7,宜根据核岛等主要建,构.筑物地基的剪切波速值.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对厂址进行分类,厂址分类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表3、1 7 厂址分类3.1,8、核电厂岩土工程各勘察阶段的钻孔岩芯应装箱,作清晰的标记,拍摄岩芯彩照 与核安全有关的和重要的常规岛建筑物地段的钻孔岩芯应长期保留、3.1、9.钻孔及孔内测试完成后、除了留作长期观测孔的钻孔以外.其余钻孔应按本规范第12章的规定封孔回填到设计厂坪标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