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基础埋置深度4.7。1,基础埋置深度应按下列条件确定 1,厂房的功能和工艺要求.有无地下室 地下设施和设备基础,2,基础形式和构造,3.相邻建筑物基础类型和埋置深度,4,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载大小和性质 5.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6,地基土冻胀和融陷的影响,7、厂区腐蚀性介质的性质和环境条件。4.7,2 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结合上部结构布置和工程地质条件、满足地基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要求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满足地基稳定性,地基承载力和变形条件下宜浅埋.除岩石地基外.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0.5m,2,基础宜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上、当必须埋置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使地基土在施工时不受扰动的措施、3。当基础埋置在易风化的岩层上时.应要求施工在基坑开挖后立即铺筑垫层.4,有腐蚀性环境厂房的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4、7,3 高度超过24m的多层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时,基础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厂房总高度的1,15。2。采用桩基础时。桩基承台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厂房总高度的1、18、4.7.4 在既有建筑物邻近新建厂房时、新建厂房基础的设计应计入对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应包括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等,新建厂房基础的埋置深度不宜大于相邻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埋置深度,并应复核对既有建筑物基础的影响,当新建筑物基础埋置深度需要大于相邻既有建筑物基础的深度时。新旧相邻基础间应保持一定净距,其净距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 既有建筑物基础类型 形式。和荷载大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