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 1,建,构 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 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3、建,构,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 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 单层布置。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 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