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11、2、1,建,构.筑物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11,2 2、瓦斯发电机房油箱及油管道连接处,焊接除外 外缘5m范围内的钢柱。钢梁。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进行全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11,2.3、建。构 筑物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瓦斯加压机房,瓦斯预处理车间等有爆炸危险性的甲.乙类厂房,宜单独,单层布置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 排架结构,应设置泄压设施。并应设置能满足工艺要求的机械通风设施.2.与有瓦斯爆炸危险的甲 乙类厂房毗邻的休息室,办公室,控制室、配电室等,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且应至少有一个出入口应直通室外,3.油品库的地下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排污沟应设隔油池、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门窗均应向外开启,且门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11.2,4.瓦斯发电机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可设为敞开式.发电机房内工作地点距安全出口的最远距离不应大于30m,控制室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小于60m2时,可只设1个 安全疏散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m 11。2、5、厂房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