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 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指定区域,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第十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 乱涂写 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无粪便、污水,污迹.杂物.无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水、积雪,残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水域,河道,岸坡无漂浮垃圾 第十四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主要街道 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街巷.居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三,高架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 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 车站、水域 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单位负责,六,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等由经营者负责.八,机关,团体.学校 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五条、县。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 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 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 时段 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禁止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第十六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第十七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