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 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 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 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 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 焚烧垃圾 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