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垃圾管理第三十八条,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分类处置.坚持减量化 无害化,循环利用的原则、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第四十条,所有产生垃圾的单位 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投放。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 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第四十二条、处置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应由处置单位向县 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应当遵循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应当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标准,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 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 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