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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三十五条.市。县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 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 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三十六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保持设施的整洁 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 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并由专人负责保洁.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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