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户外广告管理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与服务或者其他信息的下列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一 设置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 车 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五.国家机关 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六,其他有损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三十三条,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设置门头店牌的.应当符合规划内容要求,容貌标准,第三十四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保持户外广告内容健康,外形完好整洁、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 灯光或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二、保持户外广告和门头店牌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三、遇恶劣天气预警时 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 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