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 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 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