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有第四十四条第、一.第。二 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有第.四,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第五十条 侮辱,诽谤.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