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9、2,1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 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9。2、2、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9.2、3.发放硐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硐室应由贮存室。发放间和与外部巷道连接的出口通道组成.2,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 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4.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9 2,4,硐室尺寸应根据爆炸物品贮存量及存放 发放要求确定,9。2。5.硐室支护材料、高程 通道坡度、煤尘爆炸隔离措施。抗冲击波活门基础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9。1 3条、第9,1、4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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