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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管道附属构筑物8,1,一般规定8.1、1 本章适用于给排水管道工程中的各类井室、支墩、雨水口工程 管道工程中涉及的小型抽升泵房及其取水口。排放口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8.1.2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位置。结构类型和构造尺寸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8,1。3,管道附属构筑物的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其砌筑结构,混凝土结构施工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8,1.4 管道附属构筑物的基础 包括支墩侧基。应建在原状土上、当原状土地基松软或被扰动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8 1、5 施工中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管道主体结构与附属构筑物之间产生过大差异沉降 而致使结构开裂,变形。破坏,8,1,6 管道接口不得包覆在附属构筑物的结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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