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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11 1.一般规定11,1。1 新建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各系统的全面检验与验收 系统改建,扩建或维修后应对相应部分进行检验与验收.11,1。2,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隐蔽工程应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后续工作、11 1.3 所有验收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归档,验收方确认系统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11 1.4 检验与验收用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医疗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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