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 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 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 4、1,2,1.4,1,4,3 4。1 7.4、1 8、4。1.9、1,4、2。8 4。3 5,4,4。1、1。4 4,4,7。4,5,2,4。6,4 3 4,6,7,5,2。1,5.2.5,1。5.2、9.10、1,4 3.10,1 5,10 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 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 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 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 何晓平.黄磊,王祥瑞 贾来全、明汝新 董益波,曹德森 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