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code,for medical,gases。engineeringGB 50751、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 1、2。1,4。1,4。3 4,1、7,4,1,8,4.1、9 1,4.2 8,4.3、5.4、4 1、1、4,4 4,7。4.5,2,4。6,4,3。4,6,7,5,2 1,5。2。5.1 5、2,9。10、1,4.3。10 1、5、10。2。1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 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研究、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 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 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 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 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 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 曹德森 刘光荣 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