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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11,1,一般规定11。1,1。新建医用气体系统应进行各系统的全面检验与验收,系统改建.扩建或维修后应对相应部分进行检验与验收,11、1 2。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隐蔽工程应由相关方共同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后续工作。11.1 3,所有验收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均应详细记录并归档、验收方确认系统均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后应签署验收合格证书、11,1.4,检验与验收用气体应为干燥,无油的氮气或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医疗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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