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for,medical gases,engineeringGB,50751。2012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7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75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1,4、1、2.1,4。1。4。3 4 1、7,4,1 8,4、1,9,1 4。2,8。4。3 5。4、4.1、1 4 4,4。7、4 5 2,4。6、4,3,4 6,7 5 2、1.5 2、5.1.5,2、9、10.1。4 3,10、1。5、10、2.17条,款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二年三月三十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建筑学会会同有关设计 研究 管理,使用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外医用气体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的先进经验、引用了设备与产品制造 质量检测单位的领先成果 吸纳了国际上通用的理论和流程,并充分考虑了国内工程的现状与水平,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 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及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医用气体源与汇、医用气体管道与附件。医用气体供应末端设施 医用气体系统监测报警,医用氧舱气体供应 医用气体系统设计。医用气体工程施工.医用气体系统检验与验收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上海市建筑学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进一步完善本规范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上海市建筑学会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组、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831号丽都新贵24楼E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 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名单,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学会,参编单位,中国医院协会医院建筑系统研究分会,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上海德尔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必康美得医用气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上海市卫生基建管理中心 国际铜业协会,中国,上海捷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健医用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加单位,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林德集团上海金山石化比欧西气体有限公司、上海康普艾压缩机有限公司,上海普旭真空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北京航天雷特新技术实业公司 上海邦鑫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王宇虹 马琪伟,丁德平 卢军,钱俏鹂,楼东堡,刘强、谢思桃,主要审查人、于冬,诸葛立荣。张建忠,陈霖新、倪照鹏,施振球,何晓平 黄磊,王祥瑞。贾来全,明汝新.董益波.曹德森,刘光荣,何哈娜。岳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