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可燃气体排放9,2.1,下列不同来源的气体可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 1,生产装置无法利用的可燃气体 2。事故泄压或安全阀排出的可燃气体.3,开停工及检修时排出的可燃气体,4 液化天然气泵,其他液化烃泵及可燃液体泵等短时间间断排出的可燃气体 9,2 2、下列气体不应直接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排入专用的排放系统或另行处理,1 最大允许排放背压较低、排入全厂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存在安全隐患的气体、2.腐蚀性气体或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气体.9,2、3 酸性气体排放系统及处理设施应单独设置、9。2 4。除经安全阀紧急泄放外,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将低温可燃气体直接排至大气时、应采取防止放空气体在周围沉降和聚集的措施,9,2,5,对于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限制,无法排入火炬设施。全厂性放散设施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向上45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 2 5。2,间歇排放的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 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向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9,2 5,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4。除满足本条第1款 第3款的要求外.放空管高出所在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5m 9。2,6,安全阀出口管道或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 不应设置改变气流方向的设施 管口应垂直向上、放空管道底部应采取排液措施.9,2 7、不同排放压力的可燃气体排入同一排放系统时 应确保不同排放压力放空点的安全排放,9。2。8.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的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