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地下管线探查7 2。1,地下管线探查应查清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同时宜查明管线的种类 性质。规格,材质 流向,电缆根数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属性 7,2。2、管线点可分为明显管线点和隐蔽管线点二类,明显管线点应进行实地调查,测量有关数据和采集信息.隐蔽管线点应采用物探或开挖方法进行探测、7,2、3,隐蔽管线点探查的水平位置偏差.S和埋深较差.H应分别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S.0,10 h,7,2,3,1,H。0 15、h,7,2、3 2.式中 h.管线埋深、m,当h。1m时 可按1m计,7.2。4、管线点的位置应设置在管线的起止点.转折点,分支点,变径处、变坡处,交叉点。变材点.出。入。地口 附属设施中心点等特征点上,管线直线段的采点间距宜为图上100mm,300mm 隐蔽管线点应有地面标识.7、2 5,地下管线的调查项目和取舍标准宜根据工程项目委托单位要求确定,也可根据管线疏密程度,管径大小和重要性按表7.2,5确定、7 2.6 在明显管线点上,应查明各种与地下管线有关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 7.2 7。地下管线详查应依据工程建设的需要进行 管线探查区域应包含工程的施工区域及周边有影响的区域。踏勘范围宜拓宽、7 2 8.详查项目的管线点设置间距不宜大于50m、对于管线曲线段,管线点设置应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 7、2,9 地下管线详查应在下列位置加测管线点.1、在工程设计的桩位.基础。邻近应加测管线点,并应标明已有管线与设计桩位的实际距离,2、在设计管线与已有管线交叉点的两侧应加测管线点、并应标明已有管线的深度,7、2、10、采用探测手段无法查明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宜进行局部开挖或打样洞探查.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开挖及打样洞时 则应采用权属单位提供的资料或根据实地标志进行管线定位、但应在管线图件或记录表的备注中说明数据来源.并应在管线图中以虚线表示,7,2.11,地下管线的实地调查宜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实地调查应开启各类检查井。应查看井内情况、并应对明显管线点做调查、量测和记录、同时应调查河涌及桥梁边的管线情况 7.2.12、地下管线的物探探查应在收集现况资料、实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地球物理条件。选用不同的物探方法进行定位 定深,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 应从已知到未知.2。应从简单到复杂.3、宜采取实用。轻便、快速,成本低的方法.4,工况条件复杂的,应采用多种探查方式或方法,互相验证.7,2、13、地下管线的物探探查应具备下列条件。1 被探查的地下管线应与周围介质之间有明显的物性差异 2、被探查的地下管线所产生的异常场应能被仪器捕获.3、接收信号应能从干扰背景或处理后的数据中分辨出被探管线产生的异常,7.2,14,地下管线施工详查探测应联系有关单位共同实施完成,对无法探明的管线或探测信号明确且与管线资料不符的管线、应由有关单位人员现场指认,7,2,15.常规方法难以查明的管线.涉及重要工程的地下管线以及埋深大于4m的管线、应进行专项地下管线探查、宜采用磁梯度与钻孔技术等探测 7 2 16、隐蔽管线的探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探查作业应按仪器的操作规定进行,2,作业前、应在测区的明显管线点上进行比对,应确定探查仪器的修正参数.3,对隐蔽管线点探查结果.应采用重复探查或开挖验证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 并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复探查的点位应随机抽取,点数不宜少于探查点总数的5,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mH和埋深中误差mV。数值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3条限差的1,2.隐蔽管线点的平面位置中误差,隐蔽管线点的埋深中误差.式中,S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间的平面位置偏差,mm。Hi.复查点位与原点位的埋深较差、mm n 复查点数,2 开挖验证的点位应随机抽取 点数不宜少于隐蔽管线点总数的0,5,并不应少于2个点,所有点的平面位置误差和埋深误差、不应超过本标准第7,2.3条的规定、